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郏环罚决字〔2019〕第7号
平顶山市骏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香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317250729F(1-1)
地址:郏县王集乡柴堂村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2019年7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房排放的废气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郏环罚先告字〔2019〕第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一般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账号:25594114996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