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服刑人员姚某某,1998年10月19日出生,男,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以(2017)豫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止。被告人姚某某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豫刑终2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8年7月24日送入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9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焦作监狱入监教育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姚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上管教民警介绍姚某某入狱以来的一贯表现:姚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服刑期间姚某某及亲属无申诉,改造态度端正;在日常改造中,能较好遵守监规狱纪,能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考核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监区干警劳动分工,在其劳动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姚某某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3月表扬一次、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2月表扬一次、2020年6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四次。
姚某某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
综合以上情况,二分监区民警集体认为: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姚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9月18日入监教育监区邀请监狱监察室同志列席会议,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姚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河南省焦作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姚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0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姚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刑罚执行科和监察室采用固定咨询与流动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在服刑人员休息时间时,在狱内生活区设立固定咨询台。其他时间走访各监区劳动现场,通过询问,座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广大监狱警察和罪犯对这次减刑假释的反映。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姚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姚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0年11月3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