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1年3月2日,新城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陕西十叁幺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有《营业执照》,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醒目位置张贴有“所有食材均有核酸检测报告”的广告单;该店正在使用的传菜电梯未见检验标识、《质检报告》及厂家相关资质。经进一步调查,该店违法行为有:1、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截止被查处时,营业35天,营业额为8100元;2、使用的传菜电梯属特种设备杂物梯,不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关规定,无《质检报告》及厂家相关资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3、在店内张贴发布“所有食材均有核酸检测报告”的虚假广告,广告制作费为2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传菜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的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19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