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迹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发布日期:2021-08-19

西安奇迹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案情摘要】2021年2月3日,蓝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蓝田县洩湖镇西安奇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猪肉经抽检,检验报告,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的残留量为43mg/㎏(检出限30m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成品库房检查,发现卤猪肉300㎏。经检查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该批次卤猪肉共生产300㎏,未进行销售,卤猪肉的价格为29元/㎏,货值金额8700元。该企业(单位)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依然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在案件调查中,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情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最终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00kg猪头肉;2、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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