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法院妇女维权优秀案例
发布日期:2021-06-22

郏县人民法院妇女维权优秀案例 

案例标题:秦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类型:家庭暴力类案例

办案时间: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22日

办案单位:郏县人民法院

办案人:贾卫真

案例基本情况:2019年9月,原告秦某某与在酒吧工作的郭某某认识,双方经短暂相处,于2019年11月份登记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男方郭某某发现秦某某曾经有婚史,且年龄比男方大7岁,迫于婚讯已经发布,便硬着头皮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双方即发生矛盾,郭某某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多次对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秦某某打伤。2020年5月18日郭某某再次对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秦某某枕部、双侧面部、下颌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秦某某到派出所报警,并于2020年5月19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诉讼期间郭某某继续对秦某某进行骚扰,秦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郭某某对秦某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恐吓、辱骂等行为并要求郭某某离开其住所。郏县法院接到申请之后,在24小时之内立即立案进行审查,结合秦某某的伤情及报警记录,认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秦某某要求禁止郭某某对其实施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恐吓、辱骂等家庭暴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据《反家暴法》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经郏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以调解离婚结案。

审理过程及结果:2020年5月19日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秦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承办法官贾卫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某诉称:郭某某系郏县某酒店的工作人员,秦某某经常去消费,故此认识,经短暂相处,双方遂于2019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郭某某对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还限制秦某某的人身自由。2020年5月18日郭某某再次施暴,秦某某向派出所报警并于5月19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双方离婚;二、要求郭某某赔偿其人身损失100000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郭某某不同意离婚,秦某某陈述不属实,双方相识后,秦某某表现很好,于是双方决定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男方郭某某发现秦某某曾经有婚史,且年龄比男方大7岁,遂对秦某某非常有意见,但迫于婚讯已经发布亲朋好友,硬着头皮举行了婚礼。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薄弱,秦某某钱心太重,还要求将双方现在居住父母的房产变更到其名下,由于没有满足其要求,秦某某就提出与郭某某离婚,并且秦某某提出赔偿其100000元更是无稽之谈,不但不能赔偿秦某某,秦某某还应当退还结婚时的彩礼120000元,以及美容店装修款15000元。

经审理查明:秦某某、郭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双方即发生矛盾,郭某某多次对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秦某某打伤。2020年5月18日郭某某再次对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秦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秦某某到派出所报警,同时于2020年5月19日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诉讼期间郭某某继续对秦某某进行骚扰,秦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郭某某对秦某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恐吓、辱骂等行为并要求郭某某离开其住所。同时秦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①秦某某与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9页,证明郭某某多次将其打伤后向其道歉和写保证书的事实;②郏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郭某某将秦某某枕部、双侧面部、下颌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③派出所受案回执一份,证明秦某某被郭某某打伤后报警的事实。法院接到申请之后,立即立案进行审查,结合秦某某的伤情及报警记录,认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秦某某申请要求禁止郭某某对秦某某实施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恐吓、辱骂等家庭暴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某对申请人秦某某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的家庭暴力。如果郭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依法向郭某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驱车到当地派出所、妇联组织、村民委员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告知他们对郭某某的行为予以监督,如遇秦某某报警应及时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郭某某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将物品进行了交接,本案顺利结案。

办案思路及策略: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在秦某某第一次向派出所报警时,派出所并没有给予郭某某一定的惩罚,而是告知是家务纠纷,让秦某某到法院起诉。 因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是家务纠纷,因此其认识和处理的态度应当转变,并要从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需要基层组织、妇联和公安部门多部门联合推动的,而不是仅靠法院下发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公安机关应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应转变思想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同时其他部门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反对家庭暴力。

案件办理的启示:妇女在遇到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要及时向亲戚朋友寻求帮助,并及时报警,索要派出所出警单,制作笔录;伤情严重的话,应鉴定伤情,保存好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票据等;根据伤情的结果,要求派出所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惩治家庭暴力,需要社会多方的力量,需要建立公安、法院、妇联、基层组织等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各部门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做好反家暴的工作。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许多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家庭矛盾最大程度要在基层化解,要遏制在萌芽状态,法院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妇女学法、用法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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