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破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定书字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5破1-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破产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基本案情】
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亮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元月8日作出(2019)豫04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亮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元月8日作出(2019)豫0425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马亮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过管理人的资产调查及评估,发现马亮公司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均被抵押,无在建工程,车辆等被查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马亮公司的评估总价值为50,656,181元,扣除抵押担保财产评估价值41,755,879元,剩余可变现财产的评估价值为8,900,302元。管理人对普通债权认定金额为259,220,767.40元,资产预估价值扣除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的债权,应支付的资产处置费用、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金额4,665,973.81元(包括苗木办公用品等评估值),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约1.8%,且清算条件下,具体清偿时间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为清偿款的来源主要是破产财产的拍卖款,破产财产是否能成交、何时能拍卖成交、成交额度最终能否达到预估数额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普通债权得不到清偿。
【案件焦点】
马亮公司资产实际变现值远低于评估值,且涉及债权人数多,层面复杂,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极有可能得不到清偿,从而引发社会治安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郏县人民法院认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达到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法官后语】
我国《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而破产案件中,预重整制度逐渐成为破产案件的前置条件。经过清算阶段的预重整寻找挽救企业的道路,重整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马亮公司在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通过市场调查,结合马亮公司实际生产、销售有利条件,整合数据后,认为有重整可能,在法院的指导下对马亮公司进行预重整。
2.马亮公司在预重整阶段采用从试生产到正式生产二步走的预重整模式。工业企业涉及产品试用以及回款周期、客户稳固等因素影响,在试生产阶段为重整做好准备,促进重整的成功,从而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
3.马亮公司在预重整阶段还进行重整方式的探索。一般较为熟知的重整方式为存续型重整、清算型重整、出售式重整。针对马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与投资人的谈判结果,决定在前两阶段将马亮公司设备、技术等优质资源以租赁经营形式,由投资人自主经营,管理人收取租赁费。待成熟后整体自主经营管理,以最终净利润按比例分配。
4.马亮公司涉及的债权人数较多且层面复杂,其重整成功对社会的整体稳定、保护债权人利益、挽救企业具有重大意义。其能够重整成功一方面得益于马亮公司自身的优势条件;另一方面是预重整制度的优势体现以及对重整制度的灵活运用。
马亮公司以上预重整形式为重整的成功奠定基础的同时,开创重整的新思路,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时,也开创了更加适用于本地以及破产企业的挽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