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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再生育的条件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申请办理再生育的范围和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的,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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