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5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 305 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7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 305 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尚未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级受让人。
8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 305 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9 、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审批。法律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公告《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五、十六、十七条。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10 、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公告《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一)项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11 、污水排放许可。法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72 号(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12 、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13 、悬挂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审批。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第十五条第二款。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14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法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1 )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1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7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18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件》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19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效验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