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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机关

郏县粮食局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理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 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 别

序 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 . 5 . 26

 

部门

规章

1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 1 . 1

2 、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 1 . 1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 . 10 .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 1 .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 . 10 .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 . 10 . 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 . 7 . 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行政机关

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 . 1 . 1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行政机关

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 . 7 . 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 1 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收文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行政处罚(共 8 项)

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2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3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机器运行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5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6 、陈化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化粮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20% 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7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

8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