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2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3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机器运行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5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6 、陈化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化粮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20% 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7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
8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事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