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县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凡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予以清退。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县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郏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