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静:
2025年4月1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郏政复决〔20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您邮寄送达,后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郏政复决〔20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03室(地址: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66号)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特此公告。
郏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