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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李晓静送达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复决〔20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5-06-09

李晓静:

2025年4月1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郏政复决〔20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您邮寄送达,后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郏政复决〔2025〕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03室(地址: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66号)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特此公告。

 

 

 

郏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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