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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郏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2021-05-26

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郏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平政﹝2011﹞46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郏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学习、研读和沟通。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学习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其他市县有关文件内容,研读政策,学习借鉴,同时,多次到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沟通、解疑答负责惑,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帮助。2011年6月1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已出台了《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舞钢、鲁山、叶县周边县(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起草、讨论和修改。在前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郏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召开开发企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多次征求县发改、财政、金融机构以及开发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考虑各单位、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县政府政策法规审核。2021年5月7日,经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6月15日以郏政〔2021〕7号印发,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

三、制定意义

1.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过度开发,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

2.有利于督促企业及时办理首次登记,有效防范信贷危机,规避市场风险。

3.有利于促使开发企业快建、快销、快速备案,及时消化商品房库存,以此降低库存周期。

4.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企业因资金链问题导致项目烂尾等风险。

5.将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使用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分总则、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缴存管理、预售资金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部分。主要内容是:

1.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房产中心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县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2.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模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

3.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房产中心负责监督银行、开发企业履行监管协议情况。

5.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经监管机构核实入账信息,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6.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于支付本项目建安工程、设施设备费用和相关税费。

六、重要举措

1.对照《监管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监管账户开立、预售资金入账等方面进行完善。

2.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对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防止资金外流。

七、关键词诠释

郏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降低房地产交易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2.解读人:亢维国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215559



相关文件: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郏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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