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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郏政〔2018〕1号 索引号 000jx-00000-2018-00001 发布日期 2018-01-16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服务对象 全社会
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1-16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务中心区管理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7〕34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经济健康发展,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站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提高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切实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推进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竞争优先。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间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坚持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坚持依法审查。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范围

  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提请县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起草机关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四、审查标准

  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六、审查方式

  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不得提交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向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县编办负责审查。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于2018年3月底前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责。(1)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2)加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3)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行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联络、沟通,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清理,在清理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加强执法监督。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职能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各乡镇及各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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