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评估问题的复杂性,守牢底线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审慎稳妥推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到监督和服务并重、权力和义务对等,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厅字 [2022]34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 号) 等文件精神,起草《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四个文件,用于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3年3月,我县被确定为试点县,根据省厅工作安排,2023年4月,郏县自然资源局着手起草《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面向县政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等10多个部门征求意见,再次对《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县政府政策法规审核。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九章四十一条,明确总则、入市范围条件、入市实施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转让抵押收回、地价和收益管理、开发利用管理、附则等相关内容。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共分五款十九条,明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安排、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共分十九条,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防止侵占和挪用。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共分六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增值收益调节金解读、征收标准、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
郏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5日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借鉴省内相关试点县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持有,参与分红。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条件
第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以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本条所指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试点批准前已经完成农转用和增减挂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地块;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但未取得合法手续地的地块。
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入市。
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入市。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二)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三)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四)需要处理的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已经补偿和处理完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市实施主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乡镇、街道、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入市宗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信息及成交价格、前期费用、税费交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须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的方式入市。以租赁方式入市的,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超过20年,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宗地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入市主体在完成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市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向县自然资源、环保、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其中,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否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拟入市宗地的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县环保部门出具生态环保要求;县发改部门出具产业准入条件。
(二)确定入市价格。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入市宗地的底价、起始价、保证金和增加幅度,评估报告须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和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入市方案可委托属地土地交易机构编制。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涉及的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准入等政策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方案需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入市宗地的权属来源、入市决策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环境保护要求、产业准入等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和入市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在入市交易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申请入市核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市核对申请书;
(二)入市决议;
(三)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宗地入市方案;
(四)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五)规划条件、勘测定界图、宗地界址图;
(六)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所在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和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县人民政府核对后出具入市核准书。
第二十一条 入市方案核准后,根据入市方案确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实行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程序、规则,采用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入市方案经核准后,确定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入市主体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议定的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其交易信息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中国土地市场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纳入县财政专门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宗地界址、面积、开工、竣工期限、使用期限,交地时间、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前收回的条件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处理方式,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等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出让人、受让人、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础上,依据出让方案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交易双方应当使用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示范合同和三方监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受让人可在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转让 、抵押和收回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核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七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综合考虑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按照入市土地的用途,合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比例,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租、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具体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权。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债务。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处置和受偿权。
第八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监管,督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动态巡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入市合同和开发协议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嫌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监管,督促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督促使用权人按照入市合同和开发协议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征收、入库、使用管理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借鉴省内相关试点县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优化城乡发展布局;显化集体资产;构建城乡统一市场,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审慎推进。试点工作按照分类实施、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方法进行,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结合我县实际,在政策框架内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二)坚守改革底线。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试点,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保证农民集体所得收益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农民集体对其土地资产的自主管理权,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
(三)维护农民权益。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入市、以什么形式入市,均由农民集体自愿决定,政府做好管理和服务;充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通过合理分配入市收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四)注重统筹协调。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与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入市和实施主体。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乡镇、街道、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
(二)确定入市范围。在县城规划区以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确定产权归属后,可按照新的规划条件依法入市。
(三)基础数据调查摸底。摸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家底是集体土地入市的首要前提,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同时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确定范围,摸清符合要求的所有规划为工业、商业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统计台账,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底数,并形成目录清单,上报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包括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1)提出申请。入市主体在完成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市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向县自然资源、环保、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同时,入市主体须自行委托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报告须按规定进行备案。
(2)制定方案。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后续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
(3)方案核对。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在入市交易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县人民政府核对后出具入市核准书。
(4)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程序、规则,采用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方式进行。入市交易纳入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进行。入市主体应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在河南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土地有形市场等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由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签订合同。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合同须载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出让方、受让方应与县政府签订监管协议。
(7)登记服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照约定及时缴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及收益使用。
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农民集体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农民集体使用所得的入市收益,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内部使用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和成员个人利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入市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土地利用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入市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发期限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监管,督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
(八) 积极稳妥推进
选取群众基础较好的乡镇,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总结,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细则,逐步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
四、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摸排县域内符合条件并准备实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开展地籍调查,编制年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2023年6月-2023年7月)。
2.第二阶段。按照入市计划,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实施。(2023年8月-2024年9月)。
3.第三阶段。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具有郏县地方特色的工作经验和样板。(2024年10-11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统筹加快推动试点工作。
(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及时研究入市试点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入市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跟踪督导落实,定期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启动追责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防止侵占和挪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郏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入市成交总价款扣除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分配给农民集体的资金。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性;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尊重历史、尊重民意。
第五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每亩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征收区片价。
第六条 入市收益在分配和使用前,可用于以下支出:土地平整费用、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地上建筑物投资人的补偿等合理支出。
第七条 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全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八条 除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留归村组集体,实行专账管理和“村财乡管”,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用于村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公共基础事业支出,也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第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前已买断本宗土地使用权,且正在使用本宗地的,入市收益原则上归现土地使用人所有。
第十条 入市收益属村集体的,由村委会提出分配草案(含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入市收益属村民小组的,由村委会会同村民小组组长提出分配草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资金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入该村组在“三资”中心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无账户的,应增设专门账户。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入市收益的支出,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规定执行。村(居)民小组入市收益的支出参照该文件执行,但支出和用款审批应由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委会主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村(居)组在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定期公布,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村(居)组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应对村(居)组拟订的入市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十五条 对于入市收益留归村(居)组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进行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可用于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属物业、资产等非资金收益的,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 日起实施。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财政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缴标准
第五条 参照财税〔2016〕41号文件规定采取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
第六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时,根据不同用途,分别按出让金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从出让金中提取和征收调节金(商服用地为20%,工业用地为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时,按出租、作价总价款的3%一次性提取和征收调节金。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第三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第九条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缴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调节金征收实行扣缴制。出让土地成交后,由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金额,全额缴入县财政指定账户,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应缴调节金数额,从成交价款中提取调节金,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县财政部门依据县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出让地款中代扣代缴调节金,或督促当事人缴纳调节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纳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四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入市地款中提取调节金后,剩余的款项即为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
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经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至所有权人,并按照“村财乡管”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在用地人缴清入市地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取调节金,将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下拨至乡“三资”管理中心。入市收益属村组集体的,乡“三资”管理中心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村组。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集体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村组公共基础事业支出;分配到群众个人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每亩征地区片价,多余部分要留归村组集体使用,并实行“村财乡管”。
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原则按照5:5的比例由县财政与乡镇财政进行分成,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调节金作为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周转垫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第十九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及审计部门要加强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入市工作开展前,土地使用人已向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征地预存款等相关地款的,入市中充抵土地出让金,罚款不予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4%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该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 日起实施。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