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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日期:2023-11-02

一、起草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近年来,全国各地已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平安社会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更是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了平安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的考核指标。为了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更多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起草过程

我们按照上级部门工作安排,2023年10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郏县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草拟完成后我们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确保起草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一是《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起草,确保文件上下衔接、精神吻合。二是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县公安局、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协会理事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建议,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修改完善。三是经过了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结合我县见义勇为工作实际,主要从《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见义勇为工作的职责分工,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以及法律责等方面对我县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相关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指引。

《实施办法》 的内容主要亮点: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对县级及以下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分别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的类别。





郏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2日


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郏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一一“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愿意见义勇为,使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不被遗漏,争取使每一个见义勇为人员都能受到奖励和保障,使好人好事、凡人善举开枝散叶、深入人心,深入到社会的每个细胞、每个组织.每个角落。使郑县大地充满和谐、向善、向上、温暖而又正义的能量,为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创造最优的社会环境。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给予五千元以上奖励,同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见义勇为人士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千元以上奖励,同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见义勇为人士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其余规定要求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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