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07-18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郏县方圆商贸有限公司等276家企业(具体见附表,以下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225日,我局在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公告》,告知相关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年报或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但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且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及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已依法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系  人:杨彦辉  郑永亮   

联系电话:0375-5103796  0375-5583315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92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76家企业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pdf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