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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11-24

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2022612),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现将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11241224

邮寄地址:郏县行政路中段83号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股 (401室)

邮政编码:467100  联系电话:0375-5158255   

电子邮箱:jxcgbgs@126.com

 

附件: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24        

  

附件:

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2022612)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参照《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的调查报告》,经研究,现将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公布如下:

一、制定价格方案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收费标准每户每月0.5元;暂住人口(含建筑施工队)每人每月1元

(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1.国家机关、驻郏单位(含驻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金融、通讯营业网点、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5元。

2.早教、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级中学、中等高等院校及各类民办学校,按教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征收(寒假和暑假除外)。辅导、培训机构按面积征收。

3.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1.5元,食堂面积按餐饮标准征收

(三)街道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费

1.餐饮业门店(含家宴城)按面积20平方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20元,20平方米以上月每平方米加收0.5元。

2.娱乐业(包括KTV、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美容美发业及具有养生一体功能(含头疗),、百货、水果、医疗诊所、副食、电器、药店、文印、建材、书刊、超市、五金等门店,月每平方米0.8

3.废品收购月每平方米0.6

4.桑拿洗浴业按经营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5元。

5.大型超市门店,按经营面积实行分段累计征收。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4元;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元。

6.旅栈业按床位征收,每床每月1.5元;

(四)各类摊点

1.早夜市摊点、固定摊点按摊位,每月每个摊位20元。流动摊点每月每个摊位2-3元

2.洗车业每泵每月30元,其它经营门店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3元。

3.集贸市场按摊位征收,每天每个摊位1.5元。

4.临时经营(含展销、演出、露天娱乐或经营性宣传)每月每平方米0.5元。

(五)交通运输车辆

1.货运车辆(含拖拉机、农用车、自卸车等)每月每吨2元。

(六)建筑垃圾按吨征收(不足一吨的按一吨征收)

1.清运费,每吨10元。

2.处置费,每吨3元。

二、适用范围

镇区村适用于本方案,镇下辖村庄建议村集体“一事一议”制度并参照本方案制定本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各乡党委、政府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意见建议

1.对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或免收;烈属、五保户免收;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户和下岗职工、残疾人,凭有效合法证件的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减收或免收;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相关证明材料减收或免收。

2.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3.本次标准制定,幅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垃圾处理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价格执行时间和期限

本次定价自2024年1月执行,试行三年(暂定)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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