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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2024-01-29

关于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郏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单位《关于新定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2018〕540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202261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等文件要求,按照“既减轻缴费人负担,又体现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参考《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郏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成本的调查报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与定价集体审议,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县实际,郏县13个乡镇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镇区常住人口、居民、住宅小区按户征收每户每月2元;暂住人口(含建筑施工队)每人每月1元。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1.国家机关、驻郏单位(含驻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金融、通讯营业网点、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5元。

2.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级中学、中等高等院校及各类民办学校,按教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征收,食堂面积按餐饮业标准征收(寒假和暑假除外)。早教、辅导、培训机构按其他门店标准征收。

3.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3元,食堂面积按餐饮业标准征收。

街道经营生活垃圾处理费

1.餐饮业门店(含家宴城)按面积20平方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18元,2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4元。

2.娱乐业(包括KTV、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美容美发业及具有养生一体功能(含头疗)等门店,每月每平方米0.8元。

3.百货、水果、医疗诊所、副食、电器、药店、文印、建材、书刊、超市、五金等门店,每月每平方米0.6元。

4.废品收购每月每平方米0.6元。

5.桑拿洗浴业,按经营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4元。

6.大型超市门店,按经营面积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元。

7.旅栈业按床位征收,每床每月1元。

8.其他门店: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8元;2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4元。

各类摊点

1.早夜市摊点、固定摊点按摊位,每月每个摊位18元。

2.洗车门店每泵每月30元,其它经营项目按面积征收,每月每平方米0.3元。

3.集贸市场按摊位征收,每天每个摊位1元。

4.临时经营(含展销、演出、露天娱乐或经营性宣传)每月每平方米1元。

交通运输车辆

1.货运车辆(含拖拉机、农用车、自卸车等)每月每吨2元。

2.单位、汽车站、公园、旅游景点等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的(不足一吨的按一吨),每吨35元。

二、适用范围

我县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议农村环卫作业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个人,经所在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可参照此收费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相关要求

1.对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收或免收;烈属免收;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户和五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凭有效合法证件的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减收或免收;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相关证明材料减收或免收。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3.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4.此批复自2024年1月29日起执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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