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工伤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6日,如对以下工伤认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反映,电话:0375-5161205、0375-5151115。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诊断情况 | 受伤害诊断概要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1 | 陈俊才 | 男 | 个人 | 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 1.头部的损伤 2.面部损伤, 3.膝关节损伤。 | 2025年1月20日下午2点多,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员工陈俊才骑一辆二轮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行驶至郏县张良路王集乡雨霖头村路段处与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陈俊才受伤。事故发生后同事两人赶到现场,轻型栏板货车司机拨打120电话,由其中一名同事陪同陈俊才前往至郏县人民医院救治,被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部的损伤,2.面部损伤,3.膝关节损伤。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104252025012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俊才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认定 |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