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工伤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如对以下工伤认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反映,电话:0375-5161205、0375-5151115。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诊断情况 | 受伤害诊断概要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1 | 崔世龙 | 男 | 个人 | 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右侧足部跖骨骨折、左膝关节闭合性损伤、右侧腕关节闭合性损伤。 | 2024年12月10日21点40分左右,平顶山中昱电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崔世龙在厂区车间后道打包组件。由于被打包的组件太高需要站在另一个较矮的组件上面缠薄膜,当崔世龙缠完准备下来时不慎踩空从矮组件上坠落。事故发生后崔世龙自行骑车回家休息。于2024年12月11日早上七点多崔世龙因疼痛难忍由家人送往至郏县人民医院救治,被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足部跖骨骨折、左膝关节闭合性损伤、右侧腕关节闭合性损伤。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2 | 姜彦坡 | 男 | 个人 | 郏县翔安运输有限公司 | 1、左尺骨鹰嘴骨折,2、左尺骨干骨折,3、左上臂尺桡神经损伤(?),4、多处损伤,5、头部损伤。
| 2024年7月13日,姜彦坡驾驶何xx挂靠至郏县翔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豫DU7052号(豫DU833挂)豪沃牌重型半挂引车由黑山煤矿往天业电厂出车,沿国能黑山煤矿至柴实堡牧业道(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0公里路段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姜彦坡受伤。事故发生后姜彦坡被送往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嘴骨折,2、左尺骨干骨折,3、左上臂尺桡神经损伤(?),4、多处损伤,5、头部损伤。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