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我县对应取消3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取消事项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项目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健全事后备案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郏县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项)
2016年6月13日
附 件
郏县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目 录
(共计3项)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教育网站和 网校审批 | 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
2 | 户外广告 登 记 |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
3 | 占用城市道 路作为集贸 市场审批 | 县人民 政 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