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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
日期:2017-07-31

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务中心区管理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6年,我县按照“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紧紧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县政府部门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了全面清理,砍掉了一批不必要的证明,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了便利。《郏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决定》(郏政〔2016〕43),公布了清理结果。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和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7〕14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各部门在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全面深入开展集中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精简和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对依法依规保留的各类证明,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清单的证明,不得再要求企业、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二、清理规范范围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

三、清理规范原则

    (一)合理合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文件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协议办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未纳入清单的各类证明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群众提供;除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调整外,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定证明事项。

(二)全面准确。全县各部门要以县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及本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等为基础,全面梳理本部门在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要求申请人在政府部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具的证明等),确保无遗漏。要深入研究论证,确保证明名称规范准确、用途清楚、设定有依据、处置意见明确、后续办理方式具体。

(三)分工负责。县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并统一汇总报送有关数据表格。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四)严格管理。清理规范后确需保留的各类证明,建立证明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清单的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

四、清理规范步骤

(一)全面摸清证明底数。各部门对本单位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查,填写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汇总表(详见附表1),摸清各类证明底数、用途、设定依据等基本情况。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二)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在全面梳理摸底的基础上,各部门要通过召开部门、基层组织、企业、群众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明确清理规范意见并尽快开展清理工作,编制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要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县编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证明清单审核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规范证明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开具单位、用途等。

(三)及时公布证明清单。清理规范后最终形成的全县取消的证明清单、保留的证明清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县电子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公布。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证明事项,进一步取消各类无谓证明,确保需要开具的证明只减不增。对需调整的证明事项,县政府要履行必要的审核论证程序,在管理平台上对证明清单做出调整。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尽快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工作专班,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把握时间节点。各部门要对照证明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用途、初步清理意见等要素认真组织填写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汇总表,对近年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详尽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目前已取消的证明数、保留的证明数、精简比例、保留证明用途、下一步工作安排(具体任务、时间节点)等。以上汇总表、书面工作总结,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19日前报县编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电子文档同时一并报送。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保留的证明清单要于7月31日前报县编办,由县编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审核;8月15日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于8月20日前将最终确定的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县编办。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把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围,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卷宗评查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联系方式:县编办机构编制管理科   0375-5176909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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