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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1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平政〔2017〕39号)等有关精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县政府决定再取消和承接4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3项、承接1项。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同时对取消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县级部门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与原审批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有效实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取消和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xls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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