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郏人社维理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平顶山润浦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3XER7237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孙营川
电 话:17530898989
地 址:(注册地址)平顶山市郏县李口乡凤凰岭村郑家沟1号
处理原因:拖欠工人工资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拖欠杨全有等7人工资5.3789万元,情况属实。
被拖欠人及拖欠工资数额:
杨全有,男,年龄,74岁,鲁山县张官营镇胡楼村人,身份证号:41042319510103103X,电话:15893437829,被拖欠6633元。
杨玉法,男,年龄,69岁,襄城县紫云镇雷洞村人,身份证号:410426195608237036,电话:13103883009,被拖欠 5955元。
张黑孩,男,年龄,75岁,襄城县紫云镇张庄村人,身份证号:410426195007157073,电话:15837454869 ,被拖欠6839元。
李花莲,女,年龄,73岁,襄城县紫云镇张庄村人,身份证号:410426195212277023,电话:15137439875,被拖欠6500元。
马国桃,男,年龄,57岁,郏县渣元乡马庄村人,身份证号:410425196808101510,电话:13461123528,被拖欠1056元。
刘庆芳,男,年龄,54岁,平顶山市石龙区梁注大庄工人村人,身份证号:41040119711110053X,电话:18237452900,被拖欠10000元。
郭全民,男,年龄,61岁,襄城县紫云镇刘楼村人,身份证号:410426196406157075,电话:13103889603,被拖欠7297元。
当事人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拖欠的5.3789万元工人工资,如数支付到7名工人手中。
如逾期不履行,我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
2、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着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子劳动者
经济补偿的。
2、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