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郏_农罚〔2025〕_1_号
当事人: 杨会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郏县王集供销社王集村综合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425MA45GE311D
住所(住址): 河南省郏县王集乡王集村4号
身份证件号码: 410425196307053020
当事人 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下午,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郏县王集供销社王集村综合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门店经营的标称为:由安徽尚禾沃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联苯.噻虫胺(剂型:悬浮剂),商标:沃达盛收,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87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15,该农药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8日,质量保证期:2年,已超过了生产保质期,执法人员清点共计:14瓶,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执法人员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并拍照取证。2025年3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负责人丈夫王国清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王国清已承认经营过期农药(涉嫌经营过期农药共计:14瓶,每瓶售价3元);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1页)
2.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1页)
3.当事人丈夫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1页)
4.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1份(1页)
5.涉案产品照片复印件2份(2页)
6.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3份(3页)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8.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人员当场告知该农资经营者杨会娟对本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3日),当事人杨会娟的丈夫(王国清也在送达回证上代签了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违法经营劣质农药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元的,属轻微违法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但经营的过期农药数量小,且过期后没有销售出去,没有给农业造成重大损失,顾本机关认为对当事人做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4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郏县农业农村局602室领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郏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4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