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郏_农罚〔2025〕_2_号
当事人: 任乐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郏县红旺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425MAD4UJEW0Q
住所(住址): 河南省郏县王集乡王集村4号
身份证件号码: 410425200004306034
当事人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下午,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郏县红旺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门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财务清单,并拍照取证。2025年4月24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负责人任乐园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任乐园已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1页)
2.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1页)
3.涉案产品照片复印件5份(5页)
4.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3份(3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6.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
该门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20元(1100元+720元),违法所得共计571元(296元+275元),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人员当场告知该农资经营者任乐园对本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3日),当事人任乐园也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法经营农药的裁量标准......“轻微(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经营的农药数量小,
且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也没有给农业造成重大损失,顾本机关认为对当事人做出: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71元整;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71元整;
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详见财务清单);
以上罚没款共计:5571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郏县农业农村局602室领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郏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郏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5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