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 年 9 月
一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等内容。
三、适用本《基准》进行裁量的消防行政处罚,主要是各级 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警告”“责令 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吊销相应资格”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规范 范围。
四、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推进严格规范
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等原则适用。
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终了且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基准》明确了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法律规定、处罚依据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实际依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减轻处罚的,应当适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消防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十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十三、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单位(场所) 性质、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将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明确“ 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 0~20% 、20%~40% 、40% ~ 60% 、60%~80% 、80%~100%五个量罚区间。
《基准》对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金
额在 500 元以下的违法行为, 以及难以明确具体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不同违法情节所对应的情形并存时,应当选择并存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
在不同违法情节内,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处罚结果。
十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应当同时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十六、 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执行。
十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八、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执法考核评议、执法专项监督、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准》,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对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
《基准》施行前, 已经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修订完善。
二十、 《基准》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新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基准》施行后,“ 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为准。
二十一、《基准》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自 2025 年11 月 9 日起施行,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 号)、《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消防〔2024〕44 号)同时废止。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 自 职 权 责 令 停 止 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 | 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4.6万元≤×≤30万元) |
较重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以上,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9.2 万 元 ≤ × ≤ 24.6万元) | ||||
一般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3.8 万 元 ≤ × ≤ 19.2万元) | ||||
较轻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8.4 万 元 ≤ × ≤ 13.8万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 2.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8.4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 |
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 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 自 职 权 责 令 停 止 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 |
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4.6万元≤×≤30万元) |
较重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以上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9.2 万 元 ≤ × ≤ 24.6万元) | ||||
一般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以上3项以下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3.8 万 元 ≤ × ≤ 19.2万元) | ||||
较轻 | 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与承诺不符,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8.4 万 元 ≤ × ≤ 13.8万元) | ||||
轻微 |
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8.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 |
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3类以上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 10%以上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2类的; 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 10%以下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或者其他情形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 |
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严重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5类以上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 3类以上5类以下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的10%以下的,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2类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1类,或者其他情形的。 |
5000元≤×≤1.4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5 |
防设施、器材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严重 | 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3类以上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1类以上3类以下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3处以上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处以上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损坏消防器材,2处的; 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3处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坏消防器材,1处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1处以上3处以下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6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 施、器材的。 |
严重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3类以上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1类以上3类以下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2处以上的; 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2类以上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处的; 2.擅 自停用消防设施,1类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7 |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2处以上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5处以上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1处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4处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3处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7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2处的; 2. 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以上50%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1.4万元≤×≤2.3万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1处的; 2. 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8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严重 |
10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10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5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处以上3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可以当场改正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处,可以当场改正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9 |
距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2.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以上85%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 占用防火间距 3 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3.2万元≤×≤4.1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9 |
占用防火间距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一般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5%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
2.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可以当场改正的; | ||||||
3.占用防火间距2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规定值的75% 以上90% |
1.4万元≤×≤2.3万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90%以上,可以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可以当场改正的。 |
5000元≤×≤1.4万元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0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严重 |
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4处以上,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3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1处,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1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严重 |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在5个以上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在3个以上5个以下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在2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在1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
5000元≤×≤1.4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2 |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 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严重 |
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后,仍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 |
4.1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有5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仍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3.2万元≤×≤4.1万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有3处以上5处以下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仍有1处以上3处以下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2.3万元≤×≤3.2万元 | ||||
较轻 | 仍有2处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1.4万元≤×≤2.3万元 | ||||
轻微 | 仍有1处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5000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3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 一 建筑物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居住场所的人数3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万元≤×≤ 5万元) |
较重 |
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2万元≤×≤ 4.1万元) | ||||
一般 |
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 3.2万元) | ||||
较轻 |
居住场所的人数2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4万元≤×≤ 2.3万元) | ||||
轻微 |
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 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4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万元≤×≤ 5万元) |
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2万元≤×≤ 4.1万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以下,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 3.2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4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人数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4万元≤×≤ 2.3万元) |
轻微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以上,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 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5 |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 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严重 | 在厂房、库房、 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1万元≤×≤ 5万元) |
较重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均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2万元≤×≤ 4.1万元) | ||||
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中,2项以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 3.2万元) | ||||
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中,1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4万元≤×≤ 2.3万元) | ||||
轻微 |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 1.4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6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 40件以上的; 4.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4.1万元≤×≤ 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700元≤ ×≤2000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3.2万元≤×≤ 4.1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 ×≤17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6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2.3万元≤×≤ 3.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100元≤ ×≤1400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1.4万元≤×≤ 2.3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800元≤ ×≤1100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1类的; 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件以上1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5000元≤×≤ 1.4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8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7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5处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4200元≤ ×≤5000元) |
较重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400元≤ ×≤4200元) | ||||
一般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600元≤ ×≤3400元) | ||||
较轻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800元≤ ×≤2600元) | ||||
轻微 |
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 ×≤1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8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家以上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家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9万元≤ ×≤10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2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家以上3家以下的; 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家以上7家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8万元≤ ×≤9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4万元≤×≤4.2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8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家以上5家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7万元≤ ×≤8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6万元≤×≤3.4万元) |
较轻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6万元≤ ×≤7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8万元≤×≤2.6万元) | ||||
轻微 |
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家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5万元≤ ×≤6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万元≤×≤1.8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9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9万元≤ ×≤10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2万元≤×≤5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6处以上。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8万元≤ ×≤9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4万元≤×≤4.2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19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4处以上6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7万元≤ ×≤8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6万元≤×≤3.4万元) |
较轻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2处以上4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6万元≤ ×≤7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8万元≤×≤2.6万元) | ||||
轻微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1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5万元≤ ×≤6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万元≤×≤1.8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0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 活动的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3处以上的; 2.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7处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4万元≤ ×≤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 1处以上3处以下的; 2.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5处以上7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3万元≤ ×≤4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0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2万元≤ ×≤3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较轻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2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 1万元≤ ×≤2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轻微 |
对其他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1处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 1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0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的; 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4.1万元≤×≤ 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700元≤ ×≤2000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3.2万元≤×≤ 4.1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 ×≤17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2.3万元≤×≤ 3.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100元≤ ×≤1400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1.4万元≤×≤ 2.3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800元≤ ×≤1100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1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1件以上10件以下的。 |
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5000元≤×≤ 1.4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2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以上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以上的; 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以上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900元≤×≤ 1000元), 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9000元≤×≤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2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以上40件以下的; 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800元≤×≤ 9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8000元≤×≤9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3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以上3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700元≤×≤ 8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7000元≤×≤8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2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2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600元≤×≤ 7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6000元≤×≤7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1类的; 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件以上10件以下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500元≤×≤ 6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5000元≤×≤6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 冒用其他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0次以上的; 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6个月以上的。 |
2.8万元≤×≤3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2.6万元≤×≤2.8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5次以下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2.4万元≤×≤2.6万元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2.2万元≤×≤2.4万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名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1个月以下的。 |
2万元≤×≤2.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4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 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2个月以上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上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8万元≤ ×≤2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9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6万元≤ ×≤1.8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 8000 元≤×≤ 9000元)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4万元≤ ×≤1.6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 7000 元≤×≤ 8000元) |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2万元≤ ×≤1.4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 6000 元≤×≤ 7000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兼职执业时长,1个月以下的; 2.兼职执业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 1万元≤ ×≤1.2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 5000 元≤×≤ 60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5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 务活动。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 技术 服 务 活 动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0次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1.8万元 | ||||
一般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元 | ||||
较轻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元 | ||||
轻微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6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以上的; 务项目,10个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以上3个以下的; 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1.6万元≤×≤1.8万元 | ||||
一般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以上5个以下的。 | 1.4万元≤×≤1.6万元 | ||||
较轻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2个的。 | 1.2万元≤×≤1.4万元 | ||||
轻微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的。 |
1万元≤×≤1.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7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严重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以上的; 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10件以上的。 | ||||||
8000元≤×≤1万元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1个以上3个以下的; 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5件以上10件以下的。 |
6000 元≤×≤8000元 |
一般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 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4000 元≤×≤6000元 |
较轻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 2件的。 | 2000 元≤×≤4000元 |
轻微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 1件的。 |
×≤2000元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8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 盖章,3份以上的;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0份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份以上3份以下的;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6000 元≤×≤8000元 | ||||
一般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4000 元≤×≤6000元 | ||||
较轻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2份的。 | 2000 元≤×≤4000元 | ||||
轻微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份的。 | ×≤20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29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以上的; 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10份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份以上3份以下的; 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6000 元≤×≤8000元 | ||||
一般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4000 元≤×≤6000元 | ||||
较轻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2份的。 | 2000 元≤×≤4000元 | ||||
轻微 |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份的。 |
×≤20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0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消防设施维护 展工作。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以上的; 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12人次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1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以上12人次以下的。 |
6000 元≤×≤8000元 | ||||
一般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4000 元≤×≤6000元 | ||||
较轻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2000 元≤×≤4000元 | ||||
轻微 | 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2人次以下的。 | ×≤20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1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 6 年。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 术服务档案的。 |
严重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10个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6000 元≤×≤8000元 |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3个以上5个以下的。 |
4000 元≤×≤6000元 | ||||
较轻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2个的。 |
2000 元≤×≤4000元 | ||||
轻微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1个的。 |
×≤20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2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严重 |
未公示的事项,5项以上的。 |
8000元≤×≤1万元 |
较重 |
未公示的事项,4项的。 |
6000 元≤×≤8000元 | ||||
一般 |
未公示的事项,3项的。 |
4000 元≤×≤6000元 | ||||
较轻 |
未公示的事项,2项的。 |
2000 元≤×≤4000元 | ||||
轻微 |
未公示的事项,1项的。 |
×≤20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3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4000 元≤×≤5000元 |
较重 | 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3000 元≤×≤4000元 | ||||
一般 | 在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2000 元≤×≤3000元 | ||||
较轻 | 在为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1000 元≤×≤2000元 | ||||
轻微 |
在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10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4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 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申请材料,5份以上的。 |
2.6万元≤×≤3万元 |
较重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4份的。 |
2.2万元≤×≤2.6万元 | ||||
一般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3份的。 |
1.8万元≤×≤2.2万元 | ||||
较轻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2份的。 |
1.4万元≤×≤1.8万元 | ||||
轻微 |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1份的。 |
1万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5 |
申请人以欺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10次以上的。 |
8000 元 ≤ × ≤ 1 万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 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6000 元≤×≤8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 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4000 元≤×≤6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5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 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2000 元≤×≤4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个月以下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2000元;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 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5次以上的。 |
2.6万元≤×≤3万元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 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4次的。 |
2.2万元≤×≤2.6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1.8万元≤×≤2.2万元 |
较轻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1.4万元≤×≤1.8万元 | ||||
轻微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1万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7 |
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以上的; 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
2.6万元≤×≤3万元 |
较重 |
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1次以上3次以下的; 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2.2万元≤×≤2.6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7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1.8万元≤×≤2.2万元 |
较轻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1.4万元≤×≤1.8万元 | ||||
轻微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1万元≤×≤1.4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8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 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 2.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5次以上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6400 元≤×≤8200元 | ||||
一般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4600 元≤×≤6400元 | ||||
较轻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2800 元≤×≤4600元 | ||||
轻微 | 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1000 元≤×≤2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39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一 )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2.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 5份以上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4份的。 |
6400 元≤×≤8200元 | ||||
一般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3份的。 |
4600 元≤×≤6400元 | ||||
较轻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2份的。 |
2800 元≤×≤4600元 | ||||
轻微 | 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1份的。 |
1000 元≤×≤2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0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5处以上的。 |
6400 元≤×≤8200元 |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 元≤×≤6400元 |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2处的。 |
2800 元≤×≤4600元 |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1处的。 |
1000 元≤×≤2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1 |
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 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减少项目内容、数量开展执业,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5处以上的。 |
6400 元≤×≤8200元 |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 元≤×≤6400元 |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2处的。 |
2800 元≤×≤4600元 |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减少项目内容、数量,1处的。 |
1000 元≤×≤2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2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 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8200元≤×≤1万元 |
较重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处以上的。 |
6400 元≤×≤8200元 | ||||
一般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4600 元≤×≤6400元 | ||||
较轻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处的。 |
2800 元≤×≤4600元 | ||||
轻微 | 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处的。 |
1000 元≤×≤28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3 |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的。 |
1.6万元≤×≤1.8万元 |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元 | ||||
较轻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元 | ||||
轻微 |
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4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严重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6个月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1.6万元≤×≤1.8万元 | ||||
一般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1.4万元≤×≤1.6万元 | ||||
较轻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1.2万元≤×≤1.4万元 | ||||
轻微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1个月以下的。 |
1万元≤×≤1.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5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执业活动,10次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1.8万元 | ||||
一般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元 | ||||
较轻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元 | ||||
轻微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6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 执业活动的。 |
严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0次以上的。 |
1.8万元≤×≤2万元 |
较重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5次以上10次以下的。 |
1.6万元≤×≤1.8万元 | ||||
一般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1.4万元≤×≤1.6万元 | ||||
较轻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1.2万元≤×≤1.4万元 | ||||
轻微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1万元≤×≤1.2万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7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 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严重 | 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8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49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2.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50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 制室值班制 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51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严重 | 涉及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 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涉及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涉及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涉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涉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52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 措施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 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严重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 | 量罚幅度 ( ×为具体罚款金额) | |
53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 行车充电。 |
【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 单 位 和 个 人 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 ×≤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 ≤1000元) |
较重 | 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 ×≤84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 ≤900元) | ||||
一般 | 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 ×≤68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 ≤800元) | ||||
较轻 | 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 ×≤52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 ≤700元) | ||||
轻微 | 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 ×≤3600元),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 ≤600元) | ||||
附注 |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基准》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中“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处罚依据中“ 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本细则中涉及的“重大火灾隐患”,具体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为准。 三、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之规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2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3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4 |
占用防火间距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6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7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首次发现后, 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 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8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9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 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10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 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11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12 |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或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2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 处或停用消防设施1类,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3 |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附注 |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各司(委、办)。 各森林消防总队,各训练总队,机动支队,各机动总队、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筹备组,消防救援学院,各消防研究所、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12 日印发 |
承办单位:政策法规司 经办人:胡 逖 电话:83932725 共印 120 份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