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当有奖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发布日期:2021-08-12

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当有奖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案情摘要】接案件线索转办,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对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销售量,在微信公众号“砂之船西安奥莱”上发布有奖销售信息,该有奖销售活动未注明开奖方式,未注明每个奖级的奖品品名、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奖品价格,未注明主办方及联系方式,致使消费者对中奖结果存在异议,导致消费者不满,并对该公司进行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该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最终对该企业做出以下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2、对该企业违规有奖销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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