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0年9月29日,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贵州茅台酒厂打假人员共同对西安市亿铭商行店内待售的“贵州茅台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中有6瓶“贵州茅台酒”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7100元。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6瓶侵权“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2、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