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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9-17

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2

会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201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3

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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