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1 | 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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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监督检查 |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检查 | 商务部令2012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5 |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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