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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5-09-17

应急管理部关于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对检查频次上限的要求

(应急〔2025〕11号)

序号

检查主题

行政检查对象情况

频次上限(次/年)

备注

1

郏县应急管理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累计不超过2次

2

郏县应急管理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累计不超过4次

3

郏县应急管理局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累计不超过8次

4

郏县应急管理局

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

累计不超过12次

5

郏县应急管理局

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6

郏县应急管理局

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标准化二级企业

累计不超过2次

7

郏县应急管理局

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标准化三级企业

累计不超过4次

8

郏县应急管理局

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

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9

郏县应急管理局

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

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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