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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车辆停车费问题
分类 咨询
内容 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指示扣留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提取车辆是否需要车主支付停车费?如需支付,请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如无需支付,而停车场要求支付停车费,当事人需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留言时间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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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接到郏县人民政府领导信箱留言反映“事故车辆停车是否收费”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事故停车场设置情况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于经费问题,没有设置自己的停车场,事故车辆停放一直委托社会停车场代为保管。交警大队与郏县“鸿运”停车场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停放因交通事故而被交警大队扣留的车辆。郏县“鸿运”停车场具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收费许可等必要的资质手续,具备涉案车辆保管条件。交警大队平时加强对鸿运停车场的车辆保管和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二、法律规定及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事故车辆停车收费执行情况,对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法定期限内交警大队将案件办结,并将事故车辆放行,在法定期限内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交警大队在向当事人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上印有“返还车辆请于返还当日取车,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逾期未取车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交警大队还在“鸿运”停车场收费处设立告示牌,公开收费规定和监督举报电话,明确告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经通知逾期未取车的,逾期停放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禁止超标准和巧立名目收费。如果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当事人可以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我局会立即作出处理。 (以上内容由公安局回复)
回复时间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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